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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学校安全条例》的议案(附《学校安全条例》立法建议稿)

发布时间:2017-03-01  

周洪宇2017年全国人大议案建议

  关于制定《学校安全条例》的议案

  (附: 《学校安全条例》立法建议稿)

  一、案由

  学校安全问题当下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跨越了校园的范围,成为社会关注的中心。前不久发生的中关村二小霸凌事件将学校安全再次推向风口浪尖。近年来学校安全的状况的确令人担忧,有资料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每年因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万人以上,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在消失。校园内所发生的危险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安全措施不完备的学习设施和危险建筑;二是学生之间的互相欺凌行为;三是拥堵挤压造成的意外伤害;四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意外伤害;五是校外侵害,如杀人、强奸等刑事案件;六是文体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七是校内外交通事故等等。这些事故的发生,干扰甚至破坏了一些大中小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使死伤学生的家庭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造成学校安全形势严峻的原因很多,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关于学校安全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使得学校安全管理体制不稳定、安全管理模式不统一、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从而影响了校园安全工作的正常进行。完善学校安全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

  二、案据

  (一)、 制定《学校安全条例》,是应对当前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积极举措

  在我国教育事业总体发展呈现良好态势的同时,我国的学校安全形势却相当严峻。一项针对2000年到2013年间媒体中出现的1.4万个校园安全事故案例的统计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率总体平稳,但有上升趋势,特别是2010年以来学校安全事故数量上升较快。除了中小学的校园安全问题,大学的校园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宿舍杀人案,2014年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致室友黄洋死亡案,2015年山西万荣县考生贾文林高考志愿遭同班同学郑某篡改案等,学校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学校安全问题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安全意味着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为教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学校安全还关系到自然灾害、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各种公共安全。一旦学校安全出现问题,它将制约学校教育教学功能的发挥,也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还有一些重大事故可能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导火索。制定《学校安全条例》,有助于积极有效应对当前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局势。

  (二)、制定《学校安全条例》,是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特别是学校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制定《学校安全条例》是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特别是学校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安全第一。没有安全,一切都是空中楼阁。学校安全是顺利开展学校教育活动的基础,也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安全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加之一些主管机关的责任不明,校园安全管理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法律的真空区域。

  2017年1月13日至14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教育部部长陈宝生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为根本标准,全面提升教育治理法治化水平。完成《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注重以法治方式解决教育难点问题。今年各地要着力落实好即将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构建完善学校安全制度机制。学校安全备受关注,制定《学校安全条例》,是填补教育法律体系空白的重要举措。

  2月17日,全国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教育部长陈宝生强调,扎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关键是“1234”,即“坚持一个提高”、“完善两个机制”、“突出三项治理”、“抓好四项常规”。重中之中是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影响校园安全突出问题的能力,建立多方参与、协同配合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师生权益、化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中的权威性,加强高校安全稳定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和对校园反恐防范工作等方面的指导。

  (三)、 制定《学校安全条例》,是全面依法治教的客观需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深人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同时强调,“加强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要完成上述任务,必须以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制定《学校安全条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有关保护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侵权责任法》等之中。其中的某些法律规定既不具体,又有严重法律空白: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处理标准均没有涉及;对学校应履行的具体管理职能规定得不够具体;对学校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或承担多大监护责任规定得也不甚明了。而且,它们只能解决校园内的犯罪,起不到前期预防、管理的作用。

  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第33点是全面加强依法治教。要求进一步健全教育法律制度体系。配合做好《职业教育法修正案》和《校企合作条例》的审议。完成《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和《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起草,启动《学前教育法》立法,推进《学位条例》修订。启动依法治教示范区、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出台关于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研究制订部属高校加强法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起草,赫然其中。

  (四)、 制定学校安全法律法规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学校安全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现实问题之一,各国都在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立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世界两大主要法系。日本与美国分别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日本的学校安全问题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现实问题。日本经历过两次与学校安全相关的立法运动。第一次立法运动主要是针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济问题,1977年制定并公布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学校事故损害赔偿法”纲要案和以国家为赔偿主体、以国家财政列支主要赔偿金的“学校灾害补偿法”纲要案。第二次立法运动是以防范为主,2004年制定公布了“学校安全法”纲要案。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制定了关于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美国法上的“学校安全”实际上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学校环境及学校活动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家庭、护理人员、学生、学校职员以及社区)所感知并体验的安保。从内容看,学校安全包括情感和人身安全;从对象看,学校安全包括学生、教职工和学校安全。此外网络安全、环保安全也属于学校安全范畴。学校安全广泛,影响因素各异,学校安全的管理和防范也不相同,这就要求通过立法来加以协调。

  (五)、制定《学校安全条例》,目前已经具备较好的立法基础。

  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教育专门法为核心,教育相关法为补充的学校安全法律体系。2005年,《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开辟了地方性法规专门规定学校安全管理的先河。截至2017年3月,已经有十一部专门以“学校安全”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包括五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六部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此外,还有一部单行条例以及五部地方政府规章。这都为制定中央层面的《学校安全条例》积累了立法经验,奠定了立法基础。

  三、建议

  1. 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学校安全条例》

  《学校法》的立法,各界人士呼吁了多年,本人近年也一直在努力,但难度确实较大,千呼万唤出不来。相比而言,《学校安全条例》的制定较为容易,其可操作性更强,也更快捷问世,以应急需。考虑到学校安全不只是教育部门一家的事情,涉及到教育、公安、交通管理、工商、城管、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等多个部门以及各地政府,因此需要由国务院出台一部囊括学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暴力侵害、公共卫生事件、日常安全事故等的《学校安全条例》。学校安全立法的目标在于通过法律为各种学校安全管理政策的运行提供支撑和保障。

  2. 建议教育部加快《学校安全条例》起草工作

  《学校安全条例》主要是由教育部负责具体起草。《学校安全条例》应当确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防治并举,重点解决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为维护学校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3,《学校安全条例》框架设想

  结合我国校园安全问题点多面广、结构复杂、涉及人员众多的特点,《校园安全条例》的定位应是一法囊括、有所侧重的基准法,涵盖事前、临事、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系统法,改变以往“重事前、轻事中、无事后”的弊端,完善事件应对处置、事后纠责、善后与恢复的机制,同时也应是一部兼顾行政权力约束与个人权利保障的统一法,为学校安全管理与事故责任认定处理提供法律准绳。

  立法难点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将过错原则确定为学校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学校违反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问题,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这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建立赔偿风险分担机制。从法律上明确事故责任方以及赔偿方式,相当于给学生参与学校各种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设立了一张保护网。第三,建立学校应急体制。将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学校应急管理机制以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学校应急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以一定的组织载体为依托,这种组织载体就是学校应急管理体制。

  4.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后时机更为成熟时出台《学校安全法》

  在法律位阶上,《学校安全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学校安全法》属于法律,后者显然高于前者。从长远看,为学校长治久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后时机更为成熟时,还是应当出台《学校安全法》。届时,国务院再颁布与《学校安全法》相配套的《学校安全法实施条例》。在国家层面,这种模式类似于先有《行政复议条例》而后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地方层面,深圳市既有《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又有《<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建议人:周洪宇,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

  代表助理:肖登辉,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研究员

  附:            《学校安全条例》(立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与立法依据】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规定了立法宗旨与立法依据。立法宗旨涵盖四个方面: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因立法依据较多,为表述方便,称之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学校安全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的“学校安全”是指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秩序。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说明:界定学校安全的概念。学校安全条例的调整范围较广,涵盖各种类型的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说明:确定学校安全条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的权责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建立学校安全管理机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说明: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对学校安全管理的权责范围

  第五条【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技工院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宣传、卫生、工商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说明:确定各个行政部门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

  第六条【学校安全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岗位责任制。

  说明:解释说明校长对学校安全负总责。

  第二章 学校与行政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学校职责】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门卫、食堂、宿舍、危化品、学生请销假、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接、学生定期健康体检、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校园网络等管理制度;

  (三)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安全防护器材;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合理安排疏散时间和通行顺序,防止拥挤踩踏;

  (七)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维护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九)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军训、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十)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学生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说明:列举规定学校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对学校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三)联合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五)指导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将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

  (六)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说明:列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的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实施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

  (二)检查、指导学校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三)监督、检查学校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

  (四)检查、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说明:列举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二)建立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派遣法制副校(园)长,指导学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处理学校治安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事件;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学校及其周边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说明:列举规定公安机关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行政部门职责】(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工程类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排查、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依法对为学校、学生及教职工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处置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四)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管工作。

  (五)质监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特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落实。

  (六)城管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七)文化广电体育、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水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管理的水库、河道等周边设置危险警示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汛期加强对学校周边巡查,采取措施避免重大险情的发生。

  (九)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区域以及学校周边区域的山体等存在影响学校建筑物、活动场所、通道等安全隐患进行依法测评检查,并根据测评检查结果向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发出禁止使用、通行或者限期整改、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学校应当按照通知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并相应设置禁用或者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说明:列举规定除第七至十条之外的其他行政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学生与监护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学生责任】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危及他人或者自身的安全。

  说明:明确学生自己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监护人责任】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说明:规定监护人的责任,强调家庭教育在学校安全中的重要性。

  第十四条【监护人责任】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不宜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其监护人应当向学校说明情况。

  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其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

  说明:特殊情形下,监护人应当承当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监护人责任】学生的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危及他人或者自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与学校沟通。

  说明:特殊情形下,监护人应当承当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监护人权利】学生的监护人可以监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学校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说明:监护人在承担安全责任的同时,也有权利监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学生与监护人的配合义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说明:本条规定了发生安全事故后学生和监护人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义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救治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防止事故扩大;

  (二)根据事故类型,及时将安全事故信息向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将学生受伤害和救治情况通知其监护人;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说明: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必须尽到的义务。

  第十九条【行政部门义务】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适时通报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况,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说明:相关行政部门应该配合学校尽快处理事故,减少损失,恢复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当事人处理途径】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经双方自愿,可以书面申请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调解,也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处中心,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说明:本条明确了事故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途径,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义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人身自由;

  (二)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四)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

  (五)在学校停放遗体;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的行为。

  说明: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承担调查处理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学校的过错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的质量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以及对其隐瞒、拖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维护管理不当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的;

  (六)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或者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说明:学校对人身伤害事故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特殊情形下的学校责任划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行为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行为无过错的,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三)学生擅自离校、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五)学生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说明:特殊情形下的学校责任划分,区分两种情形:学校有过错与学校无过错。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免责事由】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地震、雷击、风灾、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三)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学校已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紧急救护措施的;

  (四)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及其他意外因素。

  说明:学校对于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自己可控范围的意外因素,可以相应地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将学校安全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对接,为责任的落实到位提供可靠保障。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校因违法承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学校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参照条款】专门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说明:专门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不同于一般学校,只能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说明:条例的生效日期。